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综上所述,经营医疗器械,需要公司性质的企业,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分析: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法律主观: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护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一类产品由市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二类产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三类产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1、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明确目标、确定范围、设定职责、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明确制定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防止医疗器械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在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4、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5、其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器械使用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流程;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指南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并注意医疗器械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
6、第一步:普通业务员,主要扫描区域内的客户,定时拜访促进有意向客户签单。第二步:部门经理,主要是带领一个小团队攻占一两个市,抢占客户,提升销售业绩。第三步:大区经理,主要是带领一个团队做好一个省级的市场,这要求即有非常强的业务能力,人脉关系和管理能力。